1. 所有銷售行為都應在獲得買賣雙方同意的基礎上產生。任何經過單方修改過的條款不對賣方產生約束力,除非該條款獲得賣方書面同意并且由賣方主管或其他授權代表簽字。
2.買方在收到任何到貨后應立即進行檢查并以書面形式向賣方就短缺、貨物缺陷、損壞等情況進行申訴,并應妥善保管貨物等待賣方的書面處理意見。如果買方在收貨五天內未能告知賣方,這些貨物將被最終認為符合本銷售條款內容并被買方不可撤回地接受。
賣方對因任何超出賣方合理控制之外的因素導致的制造、交貨延誤或失敗造成的損失、損害或處罰不承擔責任。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不成功的反應,買方行為,禁運或其他政府行為,影響賣方商業活動的法規或要求,火災,爆炸,意外,盜竊,故意破壞,暴動,戰爭,罷工或其他因勞動力造成的困難,閃電、水災、風暴或其他天災,交通延誤或無法以目前的價格獲得必要的勞動力、燃料、材料、用品或電力供給。
3.如果賣方出于任何原因無法按照買方訂單中的數量提供貨物,賣方可以根據他認為公平、可行的方式向買方或所有買方分配可用物資,而不承擔任何可能造成的后果或承擔任何責任。
4. 賣方保證其產品符合提供給買方的商品目錄、分析數據或其他文字資料中的描述。這個保證是排他性的,除此之外,賣方不做任何其他明示的或暗示的保證,包括任何滿足特定目的的、有關適銷性或合適性的隱含保證。賣方可全權確定所作的與銷售有關的保證在以下情況中不再有效:買方對商品有任何方式的使用失誤,或者未能按照工業保準和操作使用商品,或者未能按照賣方提供的說明使用商品(如果賣方提供的話)。
對于那些經賣方確認有缺陷或不符合標準的商品,賣方承擔的唯一責任,買方的唯一補救方案是由賣方決定買方在根據賣方的指令進行退貨的同時,在不再另外收費或不退還貨款的基礎上替換這些產品。賣方在任何情況下對產品使用失誤造成的附帶損害、間接損害或其他特殊損害不承擔責任,即使賣方被告知出現如下可能的損害,包括但不限于:未能使用之損失、工作進展損失、停機時間、利潤損失、未能實現采購成本節省、買方品損失或買方對于第三方的責任、由于勞動力或其他費用造成的損失、產品導致的損害或損失包括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害,除非導致這些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害的原因在于賣方的職責缺失。所有這些索賠都應在收到貨后一年內提出。
5.買方對產品的使用——賣方的產品主要用作實驗室研究目的,除非在產品標簽上、賣方的產品目錄或其他向買方提供的文字資料中明確說明,買方產品不可用作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體外診斷、食品、藥物、醫療器械或人類、動物化妝品或其他商業用途。買方應了解賣方未對這些產品用于食品、藥物、醫療器械、化妝品或其他商業用途等方面的安全性、有效性進行測試,除非在賣方提供給買方的文字資料中明確列出。買方向賣方明確表述并保證買方會按照專業人士的指導并嚴格遵守已經頒發和將要頒發的法律規范合理地對從賣方采購的產品和/或用賣方產品生產出的物品進行測試、使用、制造和市場推廣。買方進一步向賣方保證不會在食物、藥品和化妝品法案意義范圍內對所有用賣方產品生產的物品進行攙假和偽冒。
買方需要認識到,由于賣方產品在沒有特別說明的情況下只用于研究目的,它們可能不在毒物控制法案清單上。買方應承擔確保對購自賣方的產品在獲得毒物控制法案許可的前提下使用的責任。
買方有責任證實使用購自賣方的產品的危險性,并進行必要的研究加以確認。同時,買方有責任向其顧客和所有相關人員(如運貨人等)警告使用或處理這些產品的危險性。買方須同意遵守由賣方提供的產品使用方面的規定,并避免任何不當使用。如果買方對購自賣方的產品需進行重新包裝、重新貼標簽或作為其他產品的原材料或組分使用,買方應驗證賣方對產品的檢測。除非另有約定,買方購自賣方的產品不可用于食品、藥物、醫療器械或化妝品。